申請驗票相關規定是什麼?怎樣可以提起重新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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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九合一地方選舉由於民眾參與熱烈,加上綁定十個公投案,因此直到 25 日凌晨兩點多才終於確定由無黨籍參選人柯文哲勝出,贏得台北市長選舉。

何時可申請驗票?申請驗票的規定為何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9 條規定,當候選人差距票數在千分之三時,即可要求驗票;台北市票數若以 140 萬票計算,柯文哲與丁守中得票數差距若在 4,200 票之內,即可啟動重新驗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全文如下: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

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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