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迎來重要修法,將於 2025/10/10 起分階段施行。此次修正不僅新增「身心調適假」,也針對扣薪事假的適用順序、最低休假日數保障、病假與公假的請假證明規定進行大幅調整,讓公務體系的請假制度,更加符合現代職場需求與身心健康照顧。
本文整理這次修法重點,並在文末附上修正前後差異格,方便讀者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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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內容
一、全新「身心調適假」登場!每年 3 天、免附證明
這次修法最受矚目的亮點,就是增訂了每年最多 3 日的「身心調適假」,並列入事假天數計算。
- 免附證明文件
- 機關不得拒絕、不得影響考績
- 得以「時計」方式請假
- 與家庭照顧假一樣屬於事假子項目,合計最多 14 天
身心調適假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有足夠時間進行心理調整與壓力舒緩,以符合健康職場推動的方向。
二、扣薪事假應「先請完」補休與休假
修法同時強化請假順序原則:若要請扣薪事假,原則上必須「先請完休假與補休」,才能再申請。
但若是為了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等事假子項目者,則不受此順序限制,機關亦不得拒絕。
這項規定避免部分單位濫用「先拒後核」或推託性核准,提高請假制度的公平性。
三、最低年休保障:起薪年資也有 3 天特休
針對部分剛任職的公務人員,若按比例計算後當年度休假不足 3 天者,將一律保障給予 3 日,確保所有人都有基本的休假權益。

四、病假、公假請假證明明確分級
以往公務人員請病假,常有「證明要開到哪種醫院?」的困擾。這次修法將證明「層級化」:
- 延長病假與因公傷病公假達 7 日以上,需附「評鑑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
- 未滿 7 日者,可附「合法醫療機構或診所」診斷即可。
- 包括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安胎假等皆有相對應檢附規則,並一併調整統一。
考試院表示,這樣的修正更合理,也減少基層奔波求證的困擾。
五、年資採計與休假接續更清楚
此次修正也明確表示:
- 各類役男、聘僱制、留職停薪人員在特定條件下,其年資得計入休假年資。
- 回職復薪(取代原「復職」一詞)後,得接續原有休假權益,不重新起算。
- 身分轉任為公務人員者,當年度以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六、條文用語現代化、制度更精緻
像是「留職停薪之復職」統一稱為「回職復薪」,並把以往雖有法律依據,但未列明的請假項目(例如:骨髓捐贈、重大疫情防疫隔離等)納入條文,讓《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更加完整。
七、施行日期調整為「另定」
過去條文皆為「自發布日施行」,此次修法則調整為「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可配合制度準備與公文通知節奏,避免爭議。
公務員請假修法差異一覽表
最後也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法重點整理如下表給大家參考:
| 條文名稱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第3條(事假) | 家庭照顧假 7 日併入事假 | 新增「身心調適假」3 日,免證明、可時計,機關不得拒絕 |
| 第3條(請假順序) | 無規範 | 扣薪事假須先請畢補休與休假,但家庭照顧假與身心調適假除外 |
| 第10條(休假核給) | 依比例核給,可能低於 3 日 | 明訂最低保障 3 日(不含政務官等) |
| 第11條(病假檢證) | 多數需評鑑合格醫院證明 | 7 日以上需合格醫院;7 日內可用一般診所證明 |
| 第7、8條(年資與接續) | 規定不明確 | 明定年資銜接與比例核給原則 |
| 第6條(復職) | 稱為「復職」 | 改為「回職復薪」,與其他條文一致 |
| 第19條(施行日) | 發布日即施行 |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施行日 |
本文資訊來源:考試院官網,公務員請假修法完整內容可點此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