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不實訊息及使用者權益保護簡介

撰文者:卓翊維 律師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數位媒介平台逐漸成為人們獲取資訊和交流的主要途徑。然而,數位媒介的發展也帶來了不少問題,如不實訊息的泛濫、網路暴力的盛行等,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公共論壇的品質和參與者的權益。因此,各國政府紛紛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和規範,以保障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然而,現有的法律和規範仍存在不足之處,特別是在數位媒介上的不實訊息防治方面,需要更加積極和有效的措施。

本文將探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相關規範和問題,以及如何在網際網路治理的框架下平衡經營權、言論自由和公共論壇的品質和參與者的權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範內容及問題點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雖有納入自律行為規範機制、透明度報告及利害關係人參與的相關規範,然而並未具強制性,而僅是採取鼓勵之角度,而仍有賴於業者的自我拘束,而數位媒介上的不實訊息防治機制之實踐方式,尚須仰賴各媒介平台依其屬性、市場、技術、規模等條件自行擬定具體措施,規模較小的網路媒體可能缺乏足夠的財力及人力發展事實查核機制。

數位中介服務法
圖源/NCC

因此,在現行的規範架構底下,仍可能存在網路媒體自律不足之空間,在多方參與的網際網路治理之下,數位媒介業者的經營權、參與者的言論自由,相對於如何維持公共論壇品質及保障接受訊息者的權益,管制的鬆緊拿捏至為關鍵。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對使用者權益保障的規範與影響

其次,在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共同治理下,使用者以及消費者的保護至關重要,此無論從《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所揭櫫,亦或是《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均高舉保障數位人權、落實使用者權益維護的原則,然而僅僅透過業者自律行為的機制,且一般使用者僅能透過間接方式參與,對於可能直接遭受不實訊息損害之消費者,是否保護足夠,即有討論之空間。

消費者保護在數位中介服務法中的地位與保障

就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標而言,除前述之新聞媒體自律外,網際網路治理至少還需要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利害關係人及消費者之多方參與,方能達到互相督促、補足缺失之效果,然而在《實踐準則》的宣言中,關於使用者或消費者個人得主動提出申訴、檢舉不實訊息的程序,顯然是缺乏的,而在《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規範中已有就使用者之參與進行規範,其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制定有一般性的義務,包含公開揭露義務服務提供者資訊之義務、於境內指定代理人之義務、服務使用條款揭露義務等。

保障多方參與機制

再者,《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另外就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課予特別之接受通知、異議、移除之義務,換言之,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服務使用者就認為有違法或違反服務使用條款之資訊,可以提出異議,而請求移除資訊、對提供不實資訊之使用者終止服務或帳號之程序上權利,以及可針對平台處理結果不服而提出申訴之機制。

草案中針對大型業者的義務與立法目的

另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更特別針對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訂定每年需分析評估所提供服務之功能,或其使用者使用的重大系統性風險義務。且必須針對系統性風險採行有效之管理措施。

而所謂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其基本要件是指在我國領域內有效使用者達 230 萬人以上,約當我國國民總數 10 %以上之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立法目的在於因為這類大型業者,經常使用演算法、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以媒合使用者接觸之資訊,某種程度構成了「關鍵瓶頸設施」之地位,因地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制定特定之義務,以避免系統性風險傷害消費者權益,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以上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關於不實訊息及使用者權益保護之初步簡介,鑒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於2022年年中公布,於2022年9月退回NCC內部的工作小組,重新盤點研議,各界對此部草案之規範仍在探討研究中,並提出諸多不同建言,其後續立法及NCC重新修正之動向值得進一步關注與討論。

卓翊維律師簡介

經歷:

  • 華新麗華、常熟華新特殊鋼有限公司專案經理 (2018-2019)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副理 (2013-2018)
  • 法瑪法律事務所律師 (2011-2013)
  • 現職為泰鼎法律 事務所律師

學歷: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2009)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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