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立法建議及媒體平台的自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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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時代,不實訊息的傳播與規範成為重要議題,媒體平台的自律責任也引起關注。本文探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立法建議以及現有媒體平台的自律機制,針對平台業者在不負調查監控違法之責的情況下,是否可能存在惡意使用者透過中介角色掩飾其不實資訊行為。並探討目前網路媒體自律機制的不足之處,提出加強的方向。

平台中介業者的規範及自律要求

本專欄爬梳現有關於電視頻道⾃律機制、網路平台業者⾃⾏發起的《實踐準則》,以及最新公布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有關於數位時代環境中的不實訊息,縱使不再像過去得透過廣電三法對於頻道業者進⾏⾃律要求那樣,對原⽣的網路媒體業者進⾏規範,尤其數位時代⼿機⼀拿,⼈⼈都是⼀個資訊發布站,⽽⾃媒體與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興盛,在在均使得就內容製作者進⾏管制的⽅式似乎顯得落伍⽽缺乏效率,進⽽轉向平台中介業者進⾏規管及⾃律要求。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底下,本專欄認為仍有諸多問題值得關注,比如當規管重點放置於平台業者時,⽽將平台業者定位為中介、管理的角⾊,⽽對於流竄於其上之訊息不負調查、監控違法之責,並且原則上得不負民刑事責任時,是否可能存在惡意之使⽤者,藉由中介角⾊及法律保護,掩飾其實際上所從事之產製 不實資訊之⾏為。

又譬如若有業者⾃⾏架設媒體網站,其不斷產製針對性且可能帶有偏頗觀點的訊息,恐怕也難以網路平台⾃律規範機制予以要求改善,然該等內容對於使⽤者權益及整體公共利益的負⾯影響也難以忽視。 

就此重⼤議題,本專欄或以為有幾點值得提出討論與未來進⼀步省思的研究⼼得: 

(⼀)網路媒體業者應建立同業間⾃律規範的要求 

參考《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頻道業者建⽴⾃律規範機制的要求,網際網路所具有的快速傳播與⽅便性,不應成為匿名⿊函攻擊的溫床,匿名性的原則應該⽤於保護消費者與使⽤者之上。

因此在規管網路中介平台業者之餘,對於產製訊息內容的業者,以類似同業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建⽴⾃律機制,應對於整 體環境之提升有所助益。 

(⼆)網路中介平台業者的⾃律機制

宜加強事前查核、事中揭露及事後更正 現⾏網路媒體⾃律機制較⽋缺實際⾏動的具體措施,本專欄參考電視媒體的⾃律 規範,歸納出媒體⾃律⾏為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報導發布前的查核、報導發布時的揭露、錯誤報導的更正。

資訊揭露義務及透明度報告義務

尤其,報導內容中就消息來源及利害關係的揭露,更是確保消費者取得充分資訊以作成合理消費決策的關鍵,且屬三階段中 實踐成本較低的階段,故本專欄建議網路媒體在發展⾃律機制時,可以先從優化 事中揭露階段開始進⾏,並得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範的透明度報告中揭露,並應要求逐年改善與增進。 

(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立法建議 

  1. 除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外,主管機關亦應⿎勵網路媒體訂定⾃律⾏為準 則,並⿎勵其建立或加入協同⾃律機制。 
  2. 網路媒體業者的⾃律⾏為準則中,應負擔資訊揭露義務及透明度報告義 務。 
  3. 強化與第三⽅事實查核⺠間機構之合作,是第三⽅事實查核之對象得廣 及於不同產業、不同領域,並強化真實訊息的擴散⼒。 
  4. 為保障使⽤者及消費者之知情權及選擇權,得參考《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0 條規定,給予新聞報導之利害關係⼈平衡回應之機會,包括得向平台業者請求同時刊登之版⾯、觸及,以回應不實及偏頗的訊息。 

卓翊維律師簡介

經歷:

  • 華新麗華、常熟華新特殊鋼有限公司專案經理 (2018-2019)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副理 (2013-2018)
  • 法瑪法律事務所律師 (2011-2013)
  • 現職為泰鼎法律 事務所律師

學歷: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2009)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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