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案例(二):公平交易法下不正當競爭判決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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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進步,網路已成為企業重要的行銷管道。但是,也有些不道德的業者,為了打壓競爭對手,不惜運用各種歪曲手段,在網路上散布不實信息,以攻擊競爭者。這已開始衝擊市場交易的公平性。本文將介紹 5 個相關廣告不實案例,解析如何避免構成不當競爭的廣告。

撰文者:蔡步青律師

廣告不實的 5 個典型不正當競爭案例解析

1. 房仲業者在廣告中以「黑心房仲」字眼影射競爭對手

在這起案例中,房仲業者在自己的廣告中,直接使用「黑心房仲」等字眼來影射競爭對手,法院認定其意圖明顯為打壓競爭對手,已構成不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案例事實:甲房仲公司在自己的印刷廣告上,直接使用「黑心房仲還我血汗錢」等字眼來攻擊競爭對手乙公司。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甲公司此舉意圖明顯為打壓競爭對手,已構成惡意誹謗及不當競爭之違法行為,判決甲公司敗訴。

2. 在社群網站散布競爭對手的謠言

有案例是業者在 Facebook 等社群網站上,發布競爭對手的謠言或負面言論。法院認為這類以網路散布不實信息,已經構成損害商譽之不當競爭行為。

廣告不實案例
圖源/canva

案例事實:丙公司在自己的 Facebook 專頁上,發布競爭對手丁公司的生產線被查獲使用過期原料等謠言。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丙公司在網路上散布不實信息,已構成損害丁公司商譽之不當競爭行為,判決丙公司敗訴。

3. 媒體平台發布扭曲競爭對手形象之報導

若業者在媒體平台發布內容不實,或以誇大手法扭曲競爭對手之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亦屬不當競爭之一種。

案例事實:戊公司找媒體記者,提供虛構內容,使報導誇大其競爭對手己公司財務危機。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戊公司故意提供不實內容以誤導媒體,已構成意圖損害己公司信譽之不當競爭,判決戊公司敗訴。

4. 未經證實就發布質疑競爭對手之信息

業者若未經證實,即發表主觀的質疑或負面言論,equally被視為意圖損害競爭對手之商譽。

案例事實:庚公司負責人未查證就在論壇發文,猜測競爭對手辛公司產品品質有瑕疵。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庚公司未經證據就發表主觀猜測,已構成意圖損害辛公司商譽之不當競爭,判決庚公司敗訴。

5. 不平衡的比較廣告

比較廣告若只強調自己產品優點,卻忽略競爭對手之優點,或使用不同標準作不公平比較,均屬違法。

廣告不實案例
圖源/canva

案例事實:壬公司比較廣告只強調自己產品優點,卻隱匿競爭對手癸公司產品的正面評價。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壬公司比較廣告手法不平衡,已構成不當競爭,判決壬公司敗訴。

總結:避免構成不當競爭之方法

1. 廣告內容應真實客觀,不可扭曲競爭對手形象。
2. 網路發言應確認真偽,不可隨意散布謠言。
3. 比較廣告應公正公平,不能只突顯自己。
4. 發表言論應先求證據,不可主觀猜測。
5. 注意維護商業道德,不可違法打壓競爭。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企業行銷手段應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操作,避免使用歪曲手段影響競爭對手。唯有公平競爭,市場交易秩序才能正常發展。

蔡步青律師簡介

  • 中國大陸及臺灣執業律師
  • 中華仲裁協會仲裁員
  •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調解中心特邀律師調解員
  • 基隆律師公會大陸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大陸事務委員會委員

經歷:

  •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顧問
  •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顧問
  •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 現職為泰鼎法律 事務所律師

學歷:

  •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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